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2012-11-05薛晨玺
山西建筑 2012年14期
薛晨玺
(吕梁市建设局城市规划监督处,山西吕梁 033000)
0 引言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人大、公众以及行政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具体的各项监督检查措施。其目的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1 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
1.1 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查院的工作进行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之一是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或及其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和接受其监督的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要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主动进行报告。
1.2 行政机关自我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指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执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包括:
1)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如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政府对省级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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