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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公示”的婚姻

2012-10-30郭敬波

检察风云 2012年17期
关键词:法律生活

文/郭敬波

风云杂谈

不愿“公示”的婚姻

文/郭敬波

当前,“隐婚”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于是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隐婚族”,他们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公共场合却隐瞒已婚的事实,过着“伪单身”的生活,如电影《隐婚男女》中的张静宜和崔民国,在家是夫妻,外面如陌路。现代人选择做“隐婚族”的原因多种多样,在这里暂不讨论,我想问的是,这样被“隐”起来的婚姻还叫婚姻吗?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开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公示性”是婚姻的一项重要法律属性,公示性要求婚姻双方不但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还要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的外部形态。婚姻主体正是通过生活中的成双成对、夫唱妇随的亲密行为,来公示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姻的“公示性”自古便受到重视,《汉书·礼乐志》记载:“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所以不论贫寒百姓,达官贵人,只有订婚与成婚礼仪完备,双方才有夫妻名分。婚姻仪式程序性也极强,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特别是亲迎的场面,仪仗开道、花轿迎亲、吹吹打打、狮舞引门,并非只是为了“摆排场”,而是为了增加婚姻的公示性。

婚姻公示制度目前仍然被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结婚要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见证人。日本法律规定婚姻登记须二人以上成年证人署名的书面或口头申请。美国民事婚姻和英国教会婚姻的婚礼,也都要求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公开举行,有些地区甚至规定结婚前双方的情况要在市政厅门口张贴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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