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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转型发展与西部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

2012-10-15唐唯嘉

新课程研究·高等教育 2012年2期
关键词: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转型

杨 佶 唐唯嘉

摘要:本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我国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未来十年发展做出的战略性规划,探究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的发展。同时,应对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形势,关注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对法律硕士学位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转型;西部地区;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2)11-0084-02

一、研究生教育转型的背景与缘起

科教兴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和国家战略。[1]强国必先强教,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教育系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事业迈出了新的步伐,取得新的进展,呈现新的气象,作出了新的贡献。[2]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出要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3]此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因此,研究生教育成为我国亟待转型的教育阶段之一。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传统的研究生教育存在过于重视培养学术研究能力、忽视训练专业实践能力的倾向,无法为社会培养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人才。[4]回顾我国发展之初,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对于人才的需求量并不太高。高水平学术型人才在实践中可以慢慢磨砺,从而推动社会建设。但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才需求量日益增长,教育体制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要求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的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都是我国在高速发展形势下出现的新的教育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在于积极转变为教育与培养这一类人才的模式转变。因此,我国研究生教育转型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二、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教育转型的目标与发展

法律硕士作为较先发展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着重发展的一个对象。我国于1995年引入法律硕士专业教育,[5]1996年开始试行,历经10年试行,终于在2006年底由国家有关机构负责人宣布结束试点,转入正式实施阶段。[6]研究生培养过程就是研究生教育管理实施的过程,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要靠科学管理来控制。[7]与所有学科相同的是,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法律硕士也是对法律实务部门的特定职业领域的高层次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人才的培养。其要求的就是教育过程中实干精神的培养与养成,即培养高水平专业技能、高度的从业职业道德以及忘我的職业奉献精神。同时,要求掌握较深人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这些,都是与各专业不尽相同的要求。但是,相对于其它专业,法律本身特殊的性质导致法律硕士的教育与其它学科有着不一样的目标与模式,本文以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为例,作简单阐述。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进入社会法制化的漫长建设时期。由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我国中,西部聚居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文化差异较大,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尤为艰难。因此,在西部地区高校重视对法律硕士的特别培养是必要的。培养法律硕士的主要目是培养法律及其它学科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应用型人才,不但要强调其应用性,还强调其综合性,以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需求。西部地区经济较为落后,相对于东部地区,对法律硕士的综合性要求也不是很高,反而对社会实践能力也就是应用性的要求很高。西部作为多民族地区,国家制定了各种保护民族习惯的政策及法规,法律状况因此较为复杂,调整人们行为的标准也很繁杂。出于对民俗习惯的保护,西部地区的法律是相对较为柔性的,因此给西部地区的法律实务人员的工作增加了难度。鉴于此,西部地区的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应着重于对其法律应用及实际解决法律冲突、法律之间的非原则性冲突的能力。需要培养具备这类能力的部分毕业生投入到社会实践中,加快西部地区法制建设的步伐,还需要将精于这一方面研究的毕业生成为专门的法律冲突研究人员及下一代法律硕士的教育人员,将经验和理论薪火相传。综上所述,以培养国家法与西部地方法律法规及民俗习惯相融合的法律事务型人才为目标,并以此作为发展方向,可以指导我国西部地区高校进行法律硕士教育。

三、西部地区高校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转型对策分析

研究生教育作为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承担着高级科研人员与专门人才培养的任务。[8]传统的学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理论教育。就专业学位教育的“综合性”而言,人才的教育也强调其学科之间的相互融合,强调法律在其它学科中的应用与实践。所以,西部地区高校在进行法律硕士教育时,除了要进行理论教育外,更多地要对学生进行实践教育。可以将学生在法律事务部门的社会实践作为其受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交叉进行。一方面,理论研究阶段可以为实践阶段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另一方面,可以总结思考在实践阶段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且针对学生在实践阶段遇到的典型性问题,用小论文的形式进行总结分析。这样,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育产生的人才,既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律实务处理做出可观的贡献,也可以为西部地区法学理论研究实践摸索出适合的方法。西部地区法律硕士的供给,一方面是满足社会需求,这一部分人才有着较强的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而另一部分则是较为擅长理论研究的人才,可以作为专门的理论研究者和教育者。针对前者,毕业方式可以采用单位考核制度,即通过学生参与实践的单位对其各方面的评估,作为毕业成绩的主导标准,毕业论文作为辅助标准。而且,其毕业论文也应以其实践阶段所遇到的有代表性的、真实的案例的具体解决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以其中一次实践操作方法为主要撰写、论述对象。相对于前者,后者的毕业考核形式则应该以理论研究成果为主,即论文考核。其论文内容主要是法律硕士在读期间参与实践时所解决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基于其具体实践操作,将撰写对理论的理解与阐述作为主要论述内容。通过对法律硕士的分流教育考核,一方面可以节省国家的教育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西部地区法律事务部门人手,增强西部地区人民法律应用的便利性,从而达到普法的目的。

本文从客观的角度总体展望了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转型,又以西部地区高校的法律硕士为例,论述了我国专业学位改革后的教育模式,论述了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的方向和办法。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重要转变,抓住这一机遇,可望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文化、尤其是法制建设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Z].中发(1995)8-1995-5-6.

[2]周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EB/OL].中国网,2007-10-16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EB/OL].教育部网站,2010-07-29.

[4]贺佐成.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差异[J].中国研究生,2007,(2).

[5]饶艾,张贤美.像“学者”那样抑或像“法官”那样思考——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思维模式选择[J].民主与法制,2010,(5).

[6]丁国峰.法律硕士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和改进办法[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2).

[7]刘少英.民族地区高校体育研究生教育的教学与管理——以吉首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8]邓刚等.以人为本与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改革[J].吉首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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