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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足球市场伦理道德透视

2012-08-30雒润平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2年3期
关键词:契约伦理职业道德

雒润平

[摘要] 以经济学经典理论为基础,从职业道德、契约伦理和制度伦理等伦理道德对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职业足球伦理道德的建设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字] 中国职业足球市场职业道德契约伦理制度伦理建设

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制度的出现是中国政府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足球运动发展规律,在借鉴当时国际上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面对中国足球水平徘徊不前的局面,而进行的职业化改革。纵观中国职业足球市场11年的发展历程,从甲A到“中超”,为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其职业化进程的负效应相继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假球、黑哨、赌球和球场暴力”等腐败现象相伴而生,另一方面过渡商业化、拜金主义和物质享乐追求,对传统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提出严峻挑战,即从思想观念的层面上影响了“体育职业人”内在价值体系的调节和社会规范。本文从职业道德、契约伦理和制度倫理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参考。

一、职业道德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的“内源”性动力

中国职业足球市场活动如同市场经济活动一样,即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和制约,也需要以道德规范和伦理精神教化和治理(约束),同时这两者又是建立职业足球市场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仅有“德”不足以震慑、惩戒违法犯罪;仅有“法”,对某些“缺德”之举又显得苍白无力。道德的优势在于它具有内在控制力,可以约束人们的心理,为世人所知,比法律约束的范围更加宽泛。一方面道德弥补了法律调整范围的不足,法律对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加以制裁,又弥补了道德的软弱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德”可以转化为“法”,如爱国、爱民等公德就被载入了宪法,被法律化了[1]。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治标,而道德是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法”“德”相济,打防并举,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职业道德是通过将普遍的道德理论与原则直接应用到具体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去,从而形成的与不同的职业之独特的任务相对应的特殊的责任、义务及行为规范,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2]。职业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意识,但它是直接作用于社会行为的特殊意识,具有其他道德不具有的社会现实性和具体性。

做为一种文化产品,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职业道德表现为中国体育精神之外,还应为大众提供可欣赏和娱乐的服务产品,并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在市场中的行为表现不仅是其自身内在的职业修养的表现,也是其社会外在影响力的反映。如在职业道德领域中的拜金主义,假球、黑哨等暗箱操作和市场潜规则等现象,使“市场”弱化了职责和义务,缺少了职业首先的约束力和自控能力,职业道德的沦落就成为中国职业足球市场不断萎缩和低水平发展的必然原因之一。

为此中国职业足球市场职业道德的建设,它是职业体育法治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是治理和改进职业足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的“内渊”性动力。

二、契约伦理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的基础标志

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表现。契约伦理就是人们在订立、执行以及毁约中所表现出来的伦理性质和执行契约中所需要的伦理基础。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以一定的伦理品质做基础才能实现,如诚实守信原则、责任感等等[3]。经济和政治层面存在的契约,直接起着约束与规范作用,通常表现为法律和制度形态;而以伦理形态存在的契约精神则是一种具有“公共理性”意义的文化存在,能集中揭示和印证一个社会的基本的文化价值蕴涵。按梅因的揭示,既然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Status)到契约的运动[4],那么,契约无疑具有标示社会进步程度的意义。契约关系越发达,契约精神越能得以彰显,社会也就越发走出身份社会与人情社会——一种栖身于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而存在的非理性状态。

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存在着诸如:球员服务契约、任务契约、教练员契约、市场目标契约和组织管理契约等契约,它的建立、完善与制度化,实际上就是一种伦理要求,只是把伦理规范给具体化了,具体化为功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了[5]。契约伦理作为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形式是足球市场走向成熟的标志。但伦理精神则是实践和履行契约的根本保证,并体现其契约双方伦理精神水准。为此契约的公平合理和公正平等是契约双方所自觉遵循规约和自觉履行的权力义务。而中国足球假、黑、赌则是由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性(而形成)和契约伦理缺失的一种表现。那么契约伦理的建设和契约伦理精神的培育就成为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建设的要素之一。

三、制度伦理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的根本保障

制度伦理,即制度性的道德实践的角度来看,是指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并体现在社会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中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总和,及其对制度本身正当合理与否的道德评价体系[6]。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证了制度伦理的重要性。他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应当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他指出:“一个人的职责和义务预先假定了一种对制度的道德观,因此,在对个人的要求能够提出之前,必须确定正义制度的内容。这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里,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7] 换言之,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责任。 一旦制定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缺乏公正,就会导致社会权利和义务倾斜,使得社会利益分配失衡,为各种不道德的行为提供孳生和蔓延的沃土。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低迷和徘徊,有其发展动力不足,更有其制度安排的缺陷;中国足球市场的萌芽,是政府强制性制度诱发的结果,为此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寻租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制度的缺陷是某些伦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假球、黑哨、赌球等。黑哨、赌球等问题与其自身的自私固然有重要关联,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制度的不完善所存在的种种漏洞或者制度本身的缺陷,使他们有机可乘。为此要彻底清除足球市场不良现象的关键是健全制度,加强制度道德建设。

同时制度又有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它的前提是:参与市场活动的多元化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市场准入、竞争行为平等;主体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公平等,也就是说它是政府监督和引导市场的公允条件。而现行的中国足球市场则是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职业足球市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并以政府的代表身份成为我国职业足球市场的实际占有者。其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身分,造成权力资源的分配不公和使用效率降低,使市场参与者主体利益得不到保障,因而也就造成了法律和伦理契约行为中的失衡,因为足协也是市场的参与者,这就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正性原因。

伦理精神的制度性作用,意识形态(伦理精神)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制度的功能发挥不是自发的,而是同其它设计创制一样,是通过“人为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体育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做好2005年足球比赛有关工作的意见》[9]的出台,既是一项道德约束机制,更是一项制度安排,它对中国职业足球市场伦理精神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应当说,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这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体系的根本特征。因此,目前的中国职业足球市场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伦理和制度伦理,这不仅是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自身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更是中国职业足球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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