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入的确认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2012-08-25刘蕾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1期
刘 蕾
2011年发布的《住房绿皮书》指出,我国共有802家上市公司涉足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与此不相称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房地产开发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一直存在争议,房地产会计核算中存在着收入确认随意性较大、成本与收入不配比、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随着我国对商品房价格调控力度的加大,购房者日趋理性,房地产销售环境正发生巨大的变化,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不断增大,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收入核算的关键是按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确定何时确认收入及其入账金额,即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对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范。
(一)房地产开发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的减值或毁损等损失;报酬,主要是指商品价值增值。(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