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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空气新旧标准变化的探讨

2012-08-24邱坚,陈诚

镇江高专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污染标准评价

邱 坚,陈 诚

(1.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预警室,江苏 镇江 212004;2.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大气部,江苏南京 210036)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有关技术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1]。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估办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受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为了掌握新标准实施后对空气质量的评价与现行标准的区别,对新旧标准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总结。主要调整内容及新标准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下所述。

1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

功能区划调整必须具备明确有力的调整背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基础上进行[2]。新标准取消了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将其与二类区中“一般工业区”合并,统称为工业区。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为一类区外,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均划为二类区,采用二级标准进行评价。

2 增设了污染物项目

新标准中增设了颗粒物(粒径≤2.5 μm)(以下简称PM2.5)年平均浓度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O3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苯并[a]芘年平均限值。

3 调整了污染物浓度限值

新标准取消了各类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三级标准,同时收紧了颗粒物(粒径≤10 μm)(以下简称PM10)、NO2,铅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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