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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员就业特征分析*

2012-08-21孙亚男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2年4期
关键词:工作

● 孙亚男

直销行业是一个拥有大量就业能量的行业,我国26家直销企业目前估计拥有300万以上的直销人员。但是,不但大众对直销员有很大的认识误区,学术界也对直销员缺乏系统的研究。笔者在实际调查数据基础上对直销员的就业特征进行分析,揭开这一特殊就业人群的面纱,使人们认识这一行业对促进就业的意义。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

本文抽样调查数据来自于课题组2010年对6家合法大型直销企业的1400余位直销人员发放的问卷,有效问卷903份,男性和女性各占24%,76%,其中一家公司的抽样调查数据全部为女性,其他直销公司的女性比例均在60%以上。另外,在《中国直销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也显示,截至2009年7月,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有效合同直销员总数约为250万人,其中女性比例约占80%,这一比例与世界直销行业的数据基本吻合。

本次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为:18-20岁占2%,21-30岁占 28%,31-40岁占 36%,41-50岁及 50岁以上分别占21%、13%,中壮年成为直销员的中坚力量。

抽样调查中直销员的教育程度构成是:小学及以下占3%,初中占25%,高中/中专占38%,大专及本科占33%,研究生以上学历占1%。初中与高中学历层次所占的比重超过了50%。

调查对象以前的就业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员工、私营或外企员工、科研人员、律师、法务类人员、医疗、护理类人员、在校学生、教师类人员、离退休者、失业者、进城务工者等。其中私营或外企员工所占比例最大,占34%,国有企业员工为16%,而失业者、退休者、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分别占10%、7%、5%以及17%。他们在从事直销之前的工作年限为:1年以下占9%;2-5年占31%;6-10年占23%;11-20年占20%;21-30年占11%;31年及以上占6%。

为什么从事直销——这是很多不了解直销行业的人常常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们很关心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们考察了直销员做直销的各种原因。其中,“为了改善生活”选择直销的人占了37%的比例,“试试新的机会”占了29%的比例,而“朋友或亲戚努力介绍”也占了17%的比例。对于一般在行业外观察直销的人认为的“为了积累创业资金”而从事直销,不过只有10%。

二、直销员的就业特征

(一)非正规就业

直销员作为特殊的一类就业人群,他们的就业形式是非正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概念的提出得益于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0)关于“非正规部门”概念的规范。20世纪60年代后期,ILO为了推行世界就业计划,向发展中国家派出就业使团,帮助他们研究和制定国家和区域的就业发展计划。1973年就业使团在肯尼亚完成了一份题为《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型就业的战略》的报告中首先提出了“非正规部门”(informal sector)这个概念,但此后的十几年IL0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来规范这个概念。后来,ILO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同时认定非正规部门有三种类别:一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二是家庭型企业,三是独立的服务者。1992年1月,第15届劳工统计大会(ICLS)通过了非正规部门的国际标准定义:“从广义上说,非正规部门由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收入为根本目的的从事生产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所构成,其特点是组织水平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金之间基本无分工,经营规模小。”

根据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概念,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稳定劳动场所、没有稳定雇主、没有稳定收入、没有稳定劳动时间的换取报酬的商业性活动。这个概念隐含在ILO关于 “非正规部门”的相关研究中,有一些特征的归纳,例如:(1)市场容易进入;(2)依赖于当地资源;(3)家庭所有制;(4)小规模经营;(5)劳动密集,技术含量低;(6)从正规教育系统以外获得技能;(7)不规范,竞争的市场。但是在一些正规部门存不存非正规就业呢? ILO关于“体面劳动”概念的提出解答了这个问题。199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局长索马维亚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体面的劳动”概念,明确指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生产性的劳动,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为了保证“体面劳动”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从整体上平衡而统一地推进 “促进工作中的权利”、“就业”、“社会保护”、“社会对话”等四个目标。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通过促进就业、加强社会保障、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以及开展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三方的协商对话,来保证广大劳动者在自由、公正、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工作。传统上我们认为在正规部门就业就是很体面的就业,IL0之所以要重申 “体面劳动”,因为在正规部门也存在着一些在劳动形式、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与非正规部门相似的领域,这些领域从事的经济活动属于非正规的经济活动,此种行为应该称其为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就业政策公约即第167号建议书指出:“所谓非正规就业,就是指制度化经济结构之外的经济活动。”笔者认为,非正规就业是指在非正规部门以及正规部门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而取得收入的行为,这种就业行为的特征是劳动形式、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不确定,社会保障覆盖面低,劳动关系不稳定等,但各个国家具体的情况又不一样,所以在国别层次上分析时还要考虑具体的环境因素。笔者根据上述分析把从事非正规经济的从业形式称为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处在劳动力市场边缘而与稳定、全日制、有保障的正规就业有所不同的那些劳动就业形式。这一从业形式具有劳动关系上法律保障不足、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收入不稳定、无固定工作场所、主要以个体行为为服务对象进行活动等特征。

(二)直销员的就业特征

1.工作时间

若以40小时作为法定工作时间的比较标准,在调查中,笔者发现直销员的工作时间呈多层次分布:与40小时差不多的占34%,远没有那么多占37%,大大超过40小时的占17%,当然还有12%比例是属于不确定的部分。可见,直销员的工作时间是非常灵活的,与正规就业形式有明显的区别。由于人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而能够工作的时间段在生命周期中也是固定的,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的相互替代体现了人们对时间价值的理解,而当工作时间是比较灵活的情况下,工作者可以有效的调解自己的生活,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对于直销员来说,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可以一方面使直销员有充裕的时间发挥自己的特长,有效调控时间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朋友之间的关系。

调查中发现,直销员的流动性也是比较大的,在我们对直销员工作年限的调查中,1-2年工作年限的占了将近50%的比例,若考虑5年以内,那这一比例高达88%(见图1)。这是因为一方面直销行业就业门槛比较低,劳动力可以自由进出。另一方面直销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保障性相对大部分正规就业部门就比较差,从而造成人力资源较大的流动性。

2.收入水平

一般而言,收入水平是人力资源流向的一个重要指向标。直销行业在社会上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以高收入来吸引人才,很多人认为直销是投机性很大的行业,而且经常与非法传销混淆起来。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直销员的收入水平并不高,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占了很大一个比例(见图2)。

笔者对直销员的收入状况进一步分析中发现,收入多少与从事直销的时间呈较强的正相关。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直销员中,有40%以上参与直销的时间不足2年;在2000元以上的直销员中,有50%以上参加直销的时间是2年以上,而且收入越高,参与直销的时间越长,并非外界所说的一夜暴富。在对一些直销企业的调查中我们更发现,有5%左右的人声称亏本不赚钱。笔者的看法是这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数字。也许这个数字还会偏低。因为接受调查的应该都是继续在从事直销的人,有些亏本的人可能早已离开了。

虽然调查显示直销员的收入水平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但是为了获得这样的收入,他们也是必须要付出成本。调查显示,直销员的月平均支出水平在2000元以下比例占70%以上(见图3),而且其中主要的支出费用是培训费差旅费、通讯费以及产品购买费等。购买公司自用产品支出以及培训支出是所有支出中的相对较多的部分。直销员通过购买公司自用产品,在为自己节省一大笔支出的同时,也向潜在的消费者发出了质量保证的信号。另外,培训费用占了比较重要的地位,这是直销员自己为了提高销售水平和技能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

对比上面的收入与支出水平,我们可以发现直销员的收入水平是不确定的,而这样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直销员对自己收入水平满意程度的下降,从而在福利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其工作的稳定性。

3.劳动保障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为直销员。第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因此直销员并不属于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合同也只是推销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比较松散,直销员的组织意识比较弱,更强调的是个人自制。

另外,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框架到具体内容,都是按照传统的大型企业的正规就业者特征而设计和运作的,是以劳动合同为依托,以正规就业形式为设计目标,是建立在就业稳定性和缴费连续性基础之上的模式,而在直销行业里,直销员的工作形式是营销方式的折射,工

作的灵活性比较大,而稳定性也就相对较差,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很难衡量社会保障费用的缴费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该群体大多数就被排斥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其次,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直销行业行为,但是在对直销员的调查中发现,直销员利用法规保护自己就业权利的意识并不强。在关于对直销条例的了解程度的调查中,虽然熟悉的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但是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直销相关条例并不清楚,在直销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直销员不能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就会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提高,进而加大直销行业劳动力资源的流失。为保障直销员的利益,一方面需要社会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构建直销管理机制,提供相关社会网络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直销员自己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

4.就业的持续性

对于直销员是否考虑长期做直销的问题,调查发现,愿意长期做直销的人占73%,23%的直销员对这种想法还没有考虑,剩下的4%为不打算做下去的人。一般而言,把直销作为长期就业形式的人是那些已经对直销企业文化有很深了解的人,他们非常认可自己的工作,觉得能够给自己带来收入增加及社会地位的提升。进一步调查发现,从事直销可以使直销员感到更能体现自己的价值。直销员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给予了他们充分发挥潜力的空间,而且通过从事直销工作能够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也使直销员更能发现自己的社会价值,特别的直销工作可以很快的通过业绩得到工作的认可,享受生活的快乐(见图4)。

三、结论

从国际经验看,非正规就业可以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是剩余劳动力实现职业转变,逐步实现城市化进程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因为非正规就业通常具有投资少、进入障碍少和机制灵活等优点,它的发展及其就业效应可以起到既能节约国家投资,也能推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世界银行调查资料显示,非正规就业对西非大多数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值在1/3至一半左右;在亚洲运输业中,非正规部门的产值所占比例为30%~40%,服务业的比例为20%~60%。同时,非正规就业可以调节就业和收入,当经济增长出现低迷或严重危机时,正规就业的工资将下降,就业随之减少,而非正规就业则会相应上升,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例如,20世纪80年代菲律宾经济低迷时期,几乎所有部门的产值都下降了,这期间大批劳动力采取了非正规就业的形式,其中就业增长最快的人群是自我雇用者。同时,在经济衰退期,劳动者采取非正规就业形式就业,可以提高一部分人员的收入,从而在宏观上保持一定的有效需求,为居民生活保障提供了保障。

在我国由单一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成分转变过程中,非正规经济的发展和非正规就业的增长为市场主体的产生、市场力量的孕育和市场机制的培育提供了重要机遇。在非正规就业中,劳动者拥有充分的所有权和决策权,并以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劳动者的经济活动不再依赖于上级命令,而是围绕市场和消费者来自主决定,从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其经营活动、服务方式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行事。它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润滑和促进作用。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非正规就业的比例将不断上升。

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直销员就业大军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间接说明了直销行业对我国就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的特点以及直销的行业特征,使人们认为在直销行业就业是劳动者非自愿性失业之后的无奈之举。一般而言,非自愿性失业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导致的,更多表现为结构性、周期性、摩擦性以及临时性等原因所造成。由于上述原因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会在劳动力市场暂时寻找一些非正规就业形式,以缓解失业与就业转换过程中的压力。由于人们没有认清非正规就业的价值,忽视了非正规就业在经济发展阶段的历史必然性,以为工作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因素就排斥这种就业形式,是一种误判。直销工作是商品流通环节降低成本的要求,是资本盈利性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按照资源配置原则,直销必将会在商品营销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作用会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而日益显现,直销行业的行业规范也会逐步完善,作为非正规就业形式的直销员工作将越来越具有吸引力。

1.张华初:《非正规就业:发展现状与政策措施》,载《管理世界》,2002年第11期。

2.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载《管理世界》,2001年第2期。

3.袁乐平:《非自愿性失业生成机制新析》,载《求索》,2007年第1期。

4.叶文庆、周湖勇:《中韩直销员权益保护制度比较》,载《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9期。

5.张晞、刘洁:《新形势下直销员如何突破销售瓶颈》,载《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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