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习成果互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研究
2012-08-15陈清洲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陈清洲
(华中师范大学 终身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现状
(一)学年制收费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制收费制度是依据国家学制规定的各专业的修业年限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每生每年的学费标准,由成人学习者缴纳,用人单位报销的一种教育收费制度。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制收费制度自1985年9月1日起,在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教育中普遍推行。[1]教育部、财政部还在《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中强调,从1985年起,凡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高等学校按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即:理工农医类(含体育)专业函授按170元/年、夜大学按340元/年标准收费;文法财经类(含外语、艺术)专业函授按120元/年、夜大学按240元/年标准收费;成人学习者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报考入学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职工经费列支,国家预算不予拨款。就目前来说,不论是广播电视大学举办的广播电视教育,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夜大学教育、网络教育,还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社会助学辅导班等不同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仍有一部分收费实行学年制收费制度。学年制收费制度探索了成人高等教育在吸引社会资金方面的新途径,开创了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之先河,对进一步改革成人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学年学分制收费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学分制收费制度是指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机构,按照成人学习者修业年限和选课制获得学分所确定的收费标准,由成人学习者缴纳学习费用的一种教育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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