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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化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证

2012-08-15张全林

山西林业 2012年1期
关键词:制度改革

张全林

(山西省国有林管理局, 山西 太原 030012)

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8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到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的改革任务,2012年将完成确权发证。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3年来的实践,是各级党政高位推动的实践,是各地群众勇于创新的实践,是全省林业转型发展的实践。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笔者有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中的一个重大创举

首先,我国农村改革发展到今天,有成功的典范,也有深刻的教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经验得失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彰显了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决策要领。现在,要把集体林业产权公平合理地赋予农民,这是历朝历代统治者不可能做到的,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其次,从历史渊源看,我国历史上“均田”多次搞过,而“均山”从未搞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没有历史经验借鉴的情况下,认真执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目前,绝大部分集体林地已经实现了家庭承包,广大农民得到了比耕地承包期限更长、物权性质更大的一笔资产,这是全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一件大事,把这件事情做好,确实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场生动实践。第三,从山西来说,境内“二田一林七荒山”,荒山多、产出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农民也没有经营山的经验,也没有“林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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