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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

2012-08-15傅新惟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傅新惟,姚 琦

(广西大学,南宁 530004)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民商法领域突显的重要概念,对其争议也一直没有中断过。在2005年通过新《公司法》以后,我国正式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也是在这以后,我国出现了大量无视社会责任,侵害职工和消费者利益的恶性事件。《公司法》第5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这一条款,在司法裁判中如何适用,它又能发挥多大作用,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辩及司法困境

在经济学领域,绝大多数学者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他们认为企业存在的本质就是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所有从事贸易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社会利益的必要性,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这样说过,如果一个经济人仅仅为了企业以外的其他利益而从事经济活动,且长期为之,那么他的公司将严重萎缩,甚至破产。鲁瑟福特·施密斯也同时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博弈的结果,它只是企业用来进行自我宣传的工具,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这些学者也承认,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增进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只要他们为自己所支配的利益找到最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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