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及成因分析
2012-08-15冯希艳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冯希艳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知识产权是法律授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性权利,被誉为“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燃料”。这一制度的设立,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起到了鼓励创新,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促进信息传播,加快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但伴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迎来了强保护时代。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给发达国家以“超国民待遇”,这为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这种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日益增多,如:我国DVD生产行业遭遇6C联盟收取专利使用费案、思科诉华为案等等。跨国公司利用手中所掌控的这种垄断性权利,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全国政协委员吴惠天在全国政协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呼吁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利益。[1]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也曾在其知识产权报告上提到:知识产权似乎已蜕变为发达国家在全球扩展其商业模式和争夺经济霸权的得力帮凶,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
虽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在国内外早已屡见不鲜,但对此概念如何界定?为何会被人滥用,其原因在哪?这些问题无论在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条约中都找不到答案,这也是找出各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关键所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