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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2012-08-15毛忠绪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毛忠绪

(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山东 潍坊 261206)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前科消灭制度应有它的一席之地,这不仅在制度层面与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相适应,而且在功能层面上完全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有利于预防犯罪,有利于对具有犯罪记录的人形成一种激励机制,鼓励其认真悔过,并能够顺利重返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运行的内在机理中渗透了越来越多的伦理学理念,有前科者也受到了人们愈来愈多的关注。因此,在我国的刑法典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便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内在要求。

一、前科的界定及后果

目前理论上对于前科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种观点认为,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1]大多数学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也认为第二种观点所涵盖的范围最为准确客观。

传统刑罚理论认为,前科作为一种罪行记录,是证明某人具有犯罪历史的有效证据,是对曾经犯罪的人灰暗历史的记录,并以此证明该曾经犯罪的人在道德、人格、精神境界、自我控制力等各方面存在的不良或不足,因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理应在择业就业、参军、升学等方面受到比没有前科记录的人更多的“非硬性”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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