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研究*
2012-08-15李华成邓从先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李华成,邓从先
(1.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434000;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法律视角下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学理上也称之为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即法律在调整相关主体在文化事业投入中所形成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文化事业投入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组成,因此,立法规制文化事业投入时应明确哪些人是文化事业投入关系参加者,文化事业投入的对象是什么,具体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一、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文化事业投入者
文化事业的投入者是重要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主体,没有他们,文化事业的发展将失去基石和保障。以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可将文化事业投入者分为义务投入者和自愿投入者。首先,义务投入者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义务投入者的存在保证了投入常态化,这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证。一般而言,鉴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义务投入者一般是国家和国有企业。同时,自愿投入者是重要的文化事业投入主体。自愿投入者本身没有政策和法律上的投入义务,但其自愿将有关投入注入到文化事业发展中来。投入文化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如同扶贫、助残等社会捐助一样,正成为普通公民和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例如,在美国,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资金来源,约半数为票房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余约百分之四十为私营部门的捐赠,公共部门提供的资金仅占百分之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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