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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研究*

2012-08-15李华成邓从先

关键词:接受者客体义务

李华成,邓从先

(1.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434000;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法律视角下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学理上也称之为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即法律在调整相关主体在文化事业投入中所形成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文化事业投入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组成,因此,立法规制文化事业投入时应明确哪些人是文化事业投入关系参加者,文化事业投入的对象是什么,具体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一、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文化事业投入者

文化事业的投入者是重要的文化事业投入关系主体,没有他们,文化事业的发展将失去基石和保障。以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可将文化事业投入者分为义务投入者和自愿投入者。首先,义务投入者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义务投入者的存在保证了投入常态化,这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证。一般而言,鉴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义务投入者一般是国家和国有企业。同时,自愿投入者是重要的文化事业投入主体。自愿投入者本身没有政策和法律上的投入义务,但其自愿将有关投入注入到文化事业发展中来。投入文化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如同扶贫、助残等社会捐助一样,正成为普通公民和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例如,在美国,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资金来源,约半数为票房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余约百分之四十为私营部门的捐赠,公共部门提供的资金仅占百分之十[1]。

(二)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

文化事业投入的接受者首先应当是文化事业发展中承担特殊使命的从业者。尽管文化事业单位均应是非营利性的文化机构,但不同非营利性文化机构其在承担文化功能的作用是不同的。承载着传承传统文化、教育青少年、增强爱国意识的单位,无疑应当是首要的文化事业投入的接受者。一般来讲,公益性文化单位如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均属于这一范畴,对文化事业给予投入,首先就是要满足上述文化事业主体的正常运作。此外,文化事业投入的接受者还应包括部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事业的投入应是全方位的投入,文化事业功能的实现要靠全体文化事业从业者的共同努力,其他文化事业主体甚至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也应属于接受者范畴。当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投入者投入时应当区别对待。

二、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或标的。法律关系客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2]。具体到经济法律关系中则主要表现为两大类别:经济资源和经济行为。文化事业投入尽管从性质上说不是纯粹的盈利行为,但从形式上看,也是一种“投资”,从结果上看,投入也须追求效果。因此,文化事业投入关系符合某些经济法律关系特征,其客体也主要包括经济资源和经济行为。

(一)经济资源

资金、文化资源素材、土地等硬资源是文化事业投入关系的主要客体。首先,资金是文化事业投入的主要形式、是最重要的客体。文化事业承担着传播知识、宣传教育、示范指导,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任。该职能的实现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后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需要有完备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同时还需要持续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营,此外,还可能需要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成每一环节均需要以充足的资金为基础,文化事业若不投入足够的资金将根本无法实现文化事业自身的任务。其次,文化资源和素材是文化事业实现职能的载体,对文化事业发展同样重要。文化事业需要为全社会公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生产文化产品和服务中,必须以一定的文化资源和素材为基础。将一部分有益于文化事业发展的文化资源和素材作为对象供文化事业从业者使用,能更好服务于文化事业。再次,土地等生产资料在文化事业投入中也不可忽视。文化事业活动的开展需要足够的场所,博物馆、公园、图书馆等重要的文化事业场所无不需要足够的土地,土地这一客体直接影响文化事业功能的发挥。

人力、技术等软资源也是文化事业投入关系不容忽视的客体。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只有合理地利用人才资源,才能推进整个事业的发展[3]。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一大批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必须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激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投入到文化事业发展中来。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中技术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推动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水平,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数字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是许多国家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技术正成为投入的重要对象,必须进一步将更多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技术投入进来。

(二)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进行的活动,因此,主体不同则行为类型亦有差异[4]。首先,政府投入行为是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客体。文化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推进和组织,政府是文化事业发展的主导和核心,既是主要投入者,又是投入活动的管理者,其行为包括直接投入行为和投入管理行为。鉴于政府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应当将政府的这两种与投入有关的行为都纳入到规制对象中来。其次,自愿投入者的投入行为也应当成为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客体。自愿投入者没有投入的义务,但其一旦承诺投入,是否有义务履行其投入应该成为立法明确的对象。再次,接受者的相关行为也应加以规范。接受者负有发展某种文化事业的活动,肩负特定的使命,只有将其行为纳入到法制中来,才能实现文化事业的目的。最后,还应当对文化事业投入中的相关监管行为予以规制。投入监管对文化事业投入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着投入的顺利实施以及投入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立法时理应加以考虑。

三、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文化事业投入者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义务投入者来说,其首要义务就是投入,义务投入者主要是各级政府,他们负有发展文化事业使命和职责,理应对文化事业给予投入,政府对文化事业置之不理是不履行职能的体现,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投入者的主要权利则是对接受者的监管,其行使监管时既可以以投入者身份实施监督,还可以以国家职能机关的身份实施监管。对于自愿投入者来说,应当承认他们没有投入的法定义务,但其一旦许诺向文化事业投入则负有投入的义务。自愿投入属于公益性质捐赠,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其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意思表示一旦做出,赠与人负有必须履行义务。自愿投入者在做出赠与意思表示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要求其“投入”。对于自愿文化事业投入者,其权利就是监督,其不仅可以以捐赠者身份对其投入的这部分文化事业进行监督,还可以一般社会组织和公民身份对其他投入活动进行监督。

(二)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的权利和义务

从权利角度来说,接受者有请求投入的权利。对于义务文化事业投入者来说,接受者的请求权是无条件的,其一旦提出,义务投入者应当依法履行投入义务。对于自愿文化事业投入者而言,当其许诺投入后,接受者也享有请求投入权。从义务角度而言,接受者有发展文化事业和接受监管的义务。文化事业投入的目的是发展文化事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投入接受者理应为实现这一目标尽职尽责,同时,还应当接受来自投入者和社会各界对其相关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四、文化事业投入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是保证相关主体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基石,文化事业投入机制构建中必须重视责任制度,即应对相关主体课以相应的责任。

(一)文化事业投入者的法律责任

文化事业投入者有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首先,投入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对于承诺向文化事业投入的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当其不履行承诺时,接受者有权追究其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公益性捐赠一旦做出,该赠与合同即生效,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一旦做出意思表示且接受人同意其捐赠,则合同应当履行,不得撤销。其次,投入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文化事业投入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文化事业投入中,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义务投入者,可能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投入的义务时,应课以相应的处分。最后,投入者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义务和自愿投入者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义务投入者来说,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投入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渎职罪;对自愿投入者来说,当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履行义务,其有能力承担而拒不承担时,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二)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的法律责任

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接受的义务、履行文化事业发展的义务等,当其不履行相应义务时,也必须从制度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同样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行政三种类型责任制度。第一,民事责任。文化事业的投入者可能与接受者形成协议,当签订该协议后,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若接受者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第二,行政责任。文化事业接受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责任,国家通过行政法律法规管理文化事业,对于违规使用文化事业投入的主体和个人,相关行政主体有权利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刑事责任。接受者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投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及其相关人员贪污、挪用相关投入资金时均有可能构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罪。

结 语

文化事业投入关系的构成要素决定着文化事业投入立法的内容,文化事业投入关系参加者就是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的行为则是文化事业投入立法调整的对象。完善文化事业投入法律关系还必须有适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度,区分文化事业投入者、文化事业投入接受者确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度是文化事业投入立法的关键。

[1]韩红.美国资助文化事业的运作方式[J].学习月刊,2007,294(14):6 -7.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39-140.

[3]聂琦波.软资源科学含义、发展趋势及开发价值[J].江海学刊,2000,21(6):67-69.

[4]王品.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之构成[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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