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探析
2012-08-15王媚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制度
王 媚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优先购买权制度之概述
优先购买权是指对于所有人所出卖的物或者转让的权利,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可以先于他人进行购买的权利。[1]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功能:第一,通过减少权利冲突主体和限制第三人的介入来减少冲突,稳定秩序;第二,有利于物尽其用。在优先购买权制度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的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设计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原因是通过限制共有人人数的增加来简化共有关系,并维护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稳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当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3]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原因是通过尽量维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状态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关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冲突存在各种学说,下文将对这些学说和冲突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澄清。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关系相关问题之澄清
1.“冲突不存在说”之质疑
有学者认为,按份共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可能发生冲突。理由如下:共有人和承租人主张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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