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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2012-08-15张坚

关键词:制度

张 坚

(闽江学院 法律系,福建 福州 350180)

前科及前科消灭制度作为重要的刑罚制度,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在刑罚裁量与执行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外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如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等。我国并未确立前科消灭制度,过去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十分薄弱,但近几年,刑法学界开始关注前科消灭制度,特别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要构建未成年人轻罪消灭的规划,更是引起了学者的研究兴趣。在这些学者中,大多数通过分析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主张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一、前科的概念及我国的前科制度现状

关于前科的概念,各国的认识不尽一致。综观各国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前科是否要以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有的认为,前科必须以被实际科刑为前提,即以有罪宣告和刑罚的实际执行作为认定前科的要件,二者缺一不可。有的认为,前科无须以被实际科刑为前提,而以单纯的有罪宣告作为构成前科的条件。[1]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从前科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功能来看,前科制度是基于前科者的人身危险性而设立的预防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措施。一个人初次犯罪,或许是源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许是由于一时的冲动,但对于再犯而言,先前的犯罪行为已被判处了严厉刑罚,能置之不理再次选择犯罪,足见其对于刑罚的藐视,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现,[2]故一个有前科的人再次犯罪表明其此时的人身危险性比一般初犯要大,对其应给予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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