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2012-08-15蓝翠玉刘琳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受益人
蓝翠玉 刘琳琳
跟单信用证汇票与普通汇票相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仅要符合我国《票据法》规则规定,还要符合信用证规则规定,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这种双重制约使得跟单信用证汇票既要根据我国《票据法》基本原理,又要符合信用证的特殊规则,国内法与国际惯例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势必阻碍跟单信用证汇票国际结算功能的发挥。通过分析跟单信用证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问题,对其增设规定或者制定司法解释,能够避免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保障国际贸易结算的顺利进行。
一、跟单信用证汇票产生的背景及特殊性
(一)跟单信用证汇票产生的背景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风险性较大,出口商一般在收到货款前都不愿意发放货物,而进口商则希望在收到货物之后再付款。为平衡买卖双方信用的风险,产生了信用证和汇票两种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而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贸易额约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90%左右。信用证支付中多数使用汇票,信用证汇票通常由出口商签发以代表进口商的银行为付款人,并由出口商签字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接受命令的银行即期、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支付给本人或其指定人。早在12世纪,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便面临着远途交易的支付问题,既要满足交易中大额支付需求,又要避免携带大量货币的累赘以及遭遇抢劫偷窃的风险,汇票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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