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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检察监管

2012-08-15郑利群廖志杰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郑利群,廖志杰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反渎局,浙江 杭州 310015)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概念和国内外的实践经验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发展情况

附条件不起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为“起诉犹豫”;美国为“延缓起诉”[1]。我国学者普遍接受了附条件不起诉这一概念。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触犯特定罪名的条件下,且有悔罪表现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暂不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传统上是起诉法定主义的代表,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被突破,起诉便宜主义逐步得到认可。德国在1974年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暂时不予起诉”制度。根据该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犯罪人附加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对受害人作出相应赔偿,尽量把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到犯罪前的状态;(2)向国库或公共利益组织交纳相关数额的金钱;(3)对其他公共利益的支付;(4)向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支付相关数额的赡养费[2]。

在美国联邦系统,没有延缓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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