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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的缺陷及其规制

2012-08-15祝发东

关键词:经验

祝发东

(江夏学院 法学系 ,福建 福州 350108)

作为克服诉讼证明局限性重要手段之一的事实推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诉讼功能。但由于我国立法对事实推定没有明确的定位,更缺少详尽的程序保障,致使司法实践中关于事实推定的做法极为混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或是不敢适用事实推定,致使本来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是不恰当地适用事实推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2007年南京鼓楼区法院在彭宇案中因适用事实推定作出裁判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就是一个不恰当适用事实推定的典型事例。[1]事实推定既不是洪水猛兽,一概不能用,也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万金油。诉讼证明因其先天的缺陷加上诸多的人为妨碍,本身就困难重重,据以克服其局限性的制度和手段又极其有限,而事实推定就是这些有限手段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不能因为事实推定存在缺陷就因噎废食,弃之不用。但要让事实推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对其缺陷有清楚的认识,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有效的规制。否则,未得其利,反倒先受其害。

一、事实推定的含义及其诉讼功能

(一)事实推定的含义

虽然两大法系均承认事实推定的客观存在,但世界各国的立法对事实推定的规定以及各位学者对事实推定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由于探讨事实推定的本质并不是本文的主旨,因此本文以下列定义作为预设前提,“所谓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存否真伪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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