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例精神病司法复核鉴定引发的思考
2012-08-15陈圣祺
四川精神卫生 2012年3期
陈圣祺
27例精神病司法复核鉴定引发的思考
陈圣祺
目的分析评估精神病司法复核鉴定的有效性、必要性,并尝试解析复鉴与初鉴不一致可能的归因。方法将为期四年半作者参与复核鉴定的27例案例原始资料汇总,并依据复核鉴定要求及三个结论(医学诊断、受审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逐一对照。结果首次复核鉴定21例,第二次复核鉴定6例,两次复核一致为85%。另外,13例第一次复核鉴定诊断与初次鉴定诊断相一致,占总复核鉴定的48.15%;刑事责任能力相一致的有14例,占总复核数的51.85%;受审能力相一致的为22例,占总复核数的81.48%。结论建立层级分明的鉴定程度、严格的职业资质要求和符合规定的执业机构、完整的送检材料、必要的调查规定、统一的书写文本、不同的收费标准已经成为必要。
精神病 司法复核鉴定 层级鉴定
为了解复核鉴定的缘由、归因及可能存在的不完善地方,为此,本文对近四年半27例案例的资料进行了汇总,现报道于后。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为2007年6月~2011年11月由作者受上海市司法局所属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委托而参与的全部精神病复核鉴定者。共收集案例27例,其中男性20例,女性7例,年龄21~77岁,平均(36±3)岁;文化程度为大学4例,大学专科3例,高中4例,初中10例,小学5例,未上过学1例。被鉴定者患精神类疾病为阿尔茨海默病1例,精神分裂症3例,抑郁症2例。有家族精神病史者5例,首次复核鉴定21例,第二次复核鉴定6例。初次鉴定单位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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