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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2-08-15宁玲玲杨晓莉

关键词:检察机关

宁玲玲,杨晓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宁玲玲,杨晓莉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这一规定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带来积极影响和巨大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加强公诉人员配备、简化庭审程序、建立“三集中”工作机制、设立简易程序量刑激励制度以及强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等措施应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对公诉工作的不利影响。

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公诉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设立的初衷在于“加快办案进度,节省法院的人力投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使法院腾出更多的力量处理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科学化和高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1]。但是,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诉讼程序,其价值目标显然不止于仅仅为了提高诉讼效率[2]。“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成为针对刑事简易程序批判意见中最为集中的问题,呼吁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庭审的意见也越来越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有效弥补实践中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弊端。

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现状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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