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理性思索
2012-08-15邹尚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邹尚忠
(广西法官学院,南宁 530200)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理性思索
邹尚忠
(广西法官学院,南宁 530200)
小产权房问题是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法律对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无明确规定,政策却持否定态度。政策禁止进行小产权房交易指向的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但并非所有类型小产权房都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对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可行进行类型化处理。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类型化处理
一、现状尴尬:小产权房禁而不止
广义而言,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总称;狭义而言,小产权房不包括前者建设在宅基地上农民用来自住的房屋。狭义的小产权房主要通过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等途径和形式建成,其建设数量、区域分布都已相当庞大,具备了相当深刻的社会影响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下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达66亿平方米,城镇大产权房面积120亿平方米,全国总建筑面积320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如每户以100平方米计则解决约6 600万户业主家庭的居住问题。2007年,我国户均人口约3.39人,按此计算,小产权房解决近2.24亿即约占全国民众17%的居住问题。在深圳,城中村的住房面积占深圳全部住宅的49%;在通州区,小产权房占全部住房面积已超过50%[1]。不言而喻,小产权房已经遍地开花。尴尬的是,小产权房供销两旺,禁而不止,颇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质处于政策与现实处境分裂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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