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司法鉴定前置程序的缺失与建构

2012-08-15张少会

关键词:程序

宋 平,张少会

(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我国司法鉴定前置程序的缺失与建构

宋 平,张少会

(四川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在诉讼中案件要件事实涉及专门知识时,法官需委托司法鉴定人对其进行专业性的事实进行判断并得出结论。大陆法系司法鉴定人被视为法官之事实审辅助人,帮助法官进行专业性事实认定,司法鉴定结论在案件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作为入口的司法鉴定前置程序是结论客观、公正性的基础,尤其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公正的司法鉴定前置程序,保障鉴定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司法鉴定;鉴定材料;前置程序;客观公正

在大陆法系诉讼中,“民事诉讼程序关于诉讼资料的收集与提出由辩论主义加以规范”[1],即当事人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案件审理涉及专门知识时,应当由承担此事实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后,法官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例如司法鉴定人应当作为一类特殊的司法“翻译”,将案件中具有专业知识的要件事实翻译、过滤一次,法官再对这种翻译、过滤结果进行再次的事实判断和法律评价。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确,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2]。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事实认定举足轻重,而司法鉴定前置程序奠定了整个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性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
给Windows添加程序快速切换栏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基于VMM的程序行为异常检测
侦查实验批准程序初探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恐怖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