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研究——以安全保障义务为研究对象
2012-08-15刘乙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刘乙龙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广州 5 10601)
侵权补充责任研究
——以安全保障义务为研究对象
刘乙龙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广州分所,广州 5 10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侵权责任法》先后实施,直接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补充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希冀从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力图对侵权补充责任作以深入阐述,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立法,并从实证角度作了简要分析,认为应扩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不真正连带债务;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某日,李某到五月花餐厅就餐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致使李某严重烧伤。经查爆炸事由为:某医生将被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带入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酒时发生爆炸。制造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人已被抓获,其表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五月花餐厅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补偿受害人30万元①案例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案情有删减,笔者注。。
现实社会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侵害的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和《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先后实施,关于侵权补充责任案例终于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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