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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涉税浅析

2012-08-15黄珍力

关键词:视同进项税额消费品

黄珍力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湖南 郴州 423000)

“销售”本为财务会计用语,意指经营者发生出售货物(产品和商品)、出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并且获得相应的货币与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而“视同销售”则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由于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故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也有不少的企业为达到转移收入,逃避纳税义务之目的,通过有意识的安排一些复杂的视同销售业务,刻意曲解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不同认定,而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果严重失实,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之后果。因此,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笔者试以上述相关法规为依据,对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涉税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税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一)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假如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已经抵扣的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假如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这里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这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计入费用或成本,如会计上已经抵扣的,则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不抵扣或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定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数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这里涉及的各项交易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出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消费税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六条列举了“视同销售”的十二种类型: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其他方面,从形式上看,并无销售收入,但却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

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对比,在企业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方面,两税种之间还是存在有差异的。主要是在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而增值税法规则规定,自产应税消费品不论是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还是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都不征收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行为中的营业税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这是因为在建筑物销售后,获得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对其自建行为的劳务补偿,所以要计征营业税。

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从形式上看,并无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不动产,同样要计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4]1032号文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视同销售行为中的所得税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所确认的收入,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上不予确认收入的有 (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此规定适应了我国目前企业资产移送他人形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法Ⅰ[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

[4]沈沐风.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务的会计处理[J].商场现代化,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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