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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视角下走私犯罪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2012-08-15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2年3期

曹 坚

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走私犯罪的罪名变更较大,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综合近年来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例,多因为如何实现罪刑均衡而引发争议,具体涉及罪数认定、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核定及走私废物的鉴定与处置等问题。规范化的司法解释性文件能够科学地指导司法实践,而提炼于司法实践的理性认识亦能不断修正对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认识角度和适用方式,以实现刑法规则与司法经验的和谐统一。

一、以 “包税”方式走私不同属性对象的应以数罪论处

进口贸易走私中以包税方式实施的走私犯罪大量存在,具体表现为包税公司负责代理进口贸易中的报关、纳税环节,代办国内运保手续,同时承诺税费比进口业务公司自行办理更加优惠快捷,并且约定一切税费由包税公司先行垫付,进口业务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再行付款。包税走私手段更加隐蔽,规模化、职业化倾向明显,走私犯罪分子往往隐藏在幕后,由包税公司在前台具体操作。为谋取利润最大化,走私入境的货物往往不限一种,常采取在同一批废物中夹藏货物,或者同一批货物中夹藏废物的犯罪手法,一旦犯罪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查处,包税公司及其责任人常借口主观上不明知进口货品中夹藏有其他货物,由此产生是以实际走私的多个对象定数罪,还是以包税公司及其责任人所谓主观明知的走私对象定一罪的罪数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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