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认定确定之前走私犯罪的认定
2012-08-15胡春健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2年4期
胡春健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海关的归类认定通常是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前提,特别是在采用伪报、瞒报等虚报货物、物品特征或者品名类案件中,更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依据。实践中有行为人将高税率的货物申报成低税率的其他货物,如将高税率的羊毛醇申报成低税率的固醇;有行为人隐瞒或者增加货物特征,从而通过归类降低货物的关税税率,如将原本是构成整机的汽车零件申报成普通的汽车零件 (构成整机的汽车零件税率高于普通零件的税率),从而降低进口关税偷逃税款。
在上述情形中,若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前提是海关已经对涉案货物有明确的归类认定。因为只有在明确归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人员的伪报行为进而确定其行为是否偷逃了税款,是否构成走私罪。若海关在行为人走私过程中无法确定归类,则在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罪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如在本文开头所举的例子,要认定行为人的确将羊毛醇伪报成固醇并进而偷逃税款,海关必须事先对羊毛醇有明确的归类认定,即羊毛醇归类所属的税则号对应的关税税率要高于固醇所属的税则号对应的关税税率。如果海关在行为人进口羊毛醇的过程中无法确定羊毛醇的归类,通常情况下则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通过伪报货物品名进而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但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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