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面对的困境——以中国被诉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为视角
2012-08-15马忠法
马忠法 张 啸
一、引言
自然资源涉及到民族生存大计,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更是影响到后代的生存与发展。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各国均予以关注和保护。有些国家已经停止或限制开采本国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①如美国1997年关闭了本土最大稀土矿,改从中国进口 (参见 《挤压中国!西方欲重绘全球 “稀土地图”》,2010年11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11/18/c_12784239_9.htm);法国2003年封存了其唯一开采的焦炭矿,转从中国进口 (参见贺小勇:《论中美欧 “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并建立相关资源储备制度,意图利用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使用他国资源,以既不影响本国现阶段的发展,又为以后发展做准备。②如美国1985年起,其多数矿种储备量是其年均消费量的3~4倍;日本在1983年实施国家资源储备制度,其储备已够使用20年。参见 《挤压中国!西方欲重绘全球 “稀土地图”》,2010年11月18日,http://news.xinhua net.com/world/2010-11/18/c_12784239_9.htm。当这一意图受到管理逐渐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措施干扰时,它们就会祭起 “自由贸易”的大旗,充分发挥它们主导并反映其意志、以世界贸易组织 (WTO)规则为支柱的国际贸易制度的作用,结合它们丰富的争端解决经验,运用娴熟的 “诉讼”技巧,迫使后者继续提供廉价的原材料。美、欧、墨等就中国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申诉案就是一例。
2012年1月30日,DSB上诉机构 (DSBAB)裁定中国在 “中国——与原材料出口相关措施案”(“原材料案”)中败诉,这就意味着中国必须修改申诉方主张并得到DSB-AB支持的那些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有关关税、出口配额等限制性法规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