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机构设置推进内陆海关缉私机制高效运行的探讨
2012-08-15王克杰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设置
王克杰
查缉走私是法律赋予海关的四大传统职能①周阳:《我国海关非传统职能研究的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63-64页。之一。海关缉私机构是缉私的主体,缉私警察是缉私的主力,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缉私运行的整体效能。本文仅从机构设置的角度,对优化我国内陆海关缉私运行机制进行一些探讨。
一、内陆海关缉私机构设置的现状
在海关系统将全国各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陆3种类型,虽然针对不同的场合或需求在划分范围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反映直属海关所处地域特征和自身业务特点。例如 《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根据直属海关所处地域特征和自身业务特点,将全国各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陆3种类型。其中内陆直属海关包括太原、沈阳、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14个直属海关。②海关总署:《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署厅发 〔2009〕433号,2009年10月27日。《海关反走私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将全国直属海关划分为沿海、沿边、内地3种类型。其中内地海关包括:北京、石家庄、太原、沈阳、合肥、南昌、郑州、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海关等16个直属海关。③海关总署:《海关反走私绩效评估办法 (试行)》,署缉发 〔2010〕126号,2010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工作的意见》,将41个直属海关分为 “沿海、沿边、内陆”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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