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湖南的前提
2012-08-15田际遥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严 永,田际遥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法治湖南是我们湖南的一张名片。这张名片要名符其实就要做到党委依法执政、人大加强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体现正义,就要做到公共权力得到有效规制,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证。笔者认为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是树立良好而健全的法治观念。
一、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先导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理念,主导人们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信念和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观念是灵魂,引导、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一定的法治观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后注重法制建设,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但目前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人治”残余思想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以罚代刑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循序渐进。
建设法治湖南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前提、大框架下在湖南的实践,既要贯彻中央的一系列部署,又要结合湖南的实际,解决湖南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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