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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异化——以行贿人实质上的非犯罪化为视角

2012-08-15冯彬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冯 彬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 201199)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刑事政策自身发展规律,也适应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现状,该政策自实施以来,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犯罪,维护了法制的严肃性,也减少了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过分推崇、迷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方,甚至突破刑事法律之规定,片面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之实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及其内涵与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回归。当然,这种回归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具体内容的生搬硬套,而是一种辩证的扬弃,使得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保障人权的当代价值理念。但必须强调的是,既然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和总结,那么在“宽”和“严”之间应该是有所侧重的,二者之间不是平均着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应当侧重于“宽”[1]。应当侧重于“宽”是基于当时社会大众对“严打”的痴迷和深深根植于头脑之中的“严打”思维,必须要通过特别强调“宽”的方式才容易使社会大众回归对犯罪及“严打”的正确认识和理性思维。而现在距最后一次“严打”也已十年有余,“严打”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素质的提高而成为“过去式”,如果再强调“宽”的一面必将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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