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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设计和范围

2012-08-15付林宁张霄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程序

付林宁,张霄鹏

(1.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 332400;2.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就必须调节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平衡关系,准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设置科学合理的排除程序。目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以非法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为标准,即使是非法证据,只要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应当采纳;只有当证据本身是虚假的时候,才应当排除。二是以取得非法证据手段的违法程度为标准,取证方法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不管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均应当排除;以轻微的违法取得的证据,没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可以采纳。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个案的复杂性,不同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为了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优势功能,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我国采取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附条件裁量排除的混合标准。

(一)非法言词证据无条件绝对排除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应当予以排除”,就是必须无条件绝对排除,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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