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督角色定位
2012-08-15陈海娥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陈海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99)
近年来,针对检察机关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发生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安全事故并不鲜见。如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发生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梁继平死亡事故,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发生犯罪嫌疑人李劲松自杀死亡事故,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发生犯罪嫌疑人谢民雨自杀死亡事故,等等。上述事故不但影响了案件的进程,增加了办案成本,也给检察机关的声誉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深究其中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事故有些是办案中没有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造成的,有些是没有依法使用司法警察、检察官在代替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中疏于职守造成的,有些则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造成的。因此,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自侦案件安全防范工作极端重要性、紧迫性的背景下,为有效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严格按照规范执法,另一方面,还应就其与检察官协同办案中的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厘清,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一、问题的提出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成立以来,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与办案部门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是,随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求的不断提高,在强调统一思想认识的同时,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则出现了空白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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