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工作中的民法精神适用
2012-08-15陈永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陈永峰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在目前社会中,警察充分发挥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一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我们翻看报纸抑或浏览网页的,会有各色被媒体披露出来的警察侵权案件跃入我们的眼球,比如有的警察在执法中面对那些“屡教不改”的人员,采取了一些诸如殴打人身、破坏财物的过激行为……发生类似蛮横行政执法案件的原因错综复杂,但都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共同特点:警察忽视对民法精神的适用,致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以至于造成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情况发生。
一、公安执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我国公安执法权力的定位
在现代,警察的定义由于受到各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以及因观察角度的差别而有所差异。《现代汉语字典》对警察一词注释为:“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①《现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70页。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警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属性也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而成为“通说”。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正是由于对警察权力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定位,加之其具有的高度垄断性和范围广泛性的特点,使得本该尽职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警察队伍在不自觉中践行了部分司法工作,牵涉到对公民相关民事权益的制约,加之监督制约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造成部分警察超越权力界限情况的发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