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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新林区建设中应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计

2012-08-15徐厚朴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徐厚朴

(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 伊春 153000)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刑事和解制度从目标上讲是要建立的,但必须在较为完善的相关配套制度已经建立和监督机制已经改善之后。本文立足林区伊春的司法改革,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加强和推进的部分刑事制度,希望对伊春地区刑事制度建设有所帮助。

一、我国现有刑事和解模式分析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

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是指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诸多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司法机关据此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模式。

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方法。基本运作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确认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双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双方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再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赔偿金已实际支付等内容后,对加害人作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者相对不起诉的决定。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台《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进行规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制定《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安徽省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也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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