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民间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研究
2012-08-15王华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王 华
(贵州大学 马列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25)
调解在东西方都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英美法系国家掀起“选择性或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ADR),调解被公认和推广为 ADR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举世公认的是,在中国以及其他东方国家,调解的实践已存在了很多世纪,并成为区分远东法系的重要依据之一。[1]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这个植根于中国大地为中国民众尤其是基层民众广为熟知的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法律文化传统,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1989年国务院又重新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共同于2002年1月1日和2004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