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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改造

2012-08-15周艳华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周艳华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诚然,其中存在着一些与法治现代化不相容的因素,但不能就此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秀文化积淀。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科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些积极向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透析

所谓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指从夏代至清末的典型的中国农业社会的法律文化。它始终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和底蕴,这种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中庸之道”为其哲学基础,主张以伦理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崇尚“人伦”,要求皇权至上,确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律的作用,漠视个体权利的保护等,是与以权利、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文化。[1]其特征主要体现在:

1.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公法模式

在中国古代,“法”主要指刑律,重刑轻民并不是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而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虽然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内容都被刑法化了,比如《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产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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