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与确立①
2012-08-15潘婧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潘 婧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东燕郊 101601)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总统咨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基本权益”③四项基本权益是:消费者“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由于这四项基本权益所保护的内容与范围,既迥异于以解决对消费者进行“克斤扣两、参杂兑假、假冒名牌”的商品质量和侵权问题为立法目的古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越过了传统民法摒弃国家干预、仅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自行设定相互民事权利义务的桎梏,从而被认为揭开了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的新篇章。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此为契机,在法学领域,逐渐诞生了一门新兴学科: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它是所有为达到保证消费者能够在一个特定或很高的标准上、在理想的氛围中以及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消费之目的,由国家或国家联盟(如欧盟)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及法制发达或相对发达国家或国家联盟发展到“追求生活质量阶段”的产物。世纪之交,随着欧盟各成员国按照欧盟的统一指令对于其传统民法进行了大变革之后,欧盟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及其完整的体系便最终得以确立。然而时至今日,消费者的权益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在揭示欧盟欧盟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形成、发展、概念与体系构成的基础上,评析它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辩证关系,以期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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