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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透视

2012-08-15杜晓斌付二光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成本环境

杜晓斌 付二光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法经济学透视

杜晓斌 付二光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行政法上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仅就狭义而言,即指环境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的组织在管理环境工作过程中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从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给社会带来某种危害的行为。但是,环境行政主体为什么选择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制止环境行政主体选择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为此,法经济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违法成本;违法收益;法经济学

环境是公共物品,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生产厂商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与企业的直接生产成本和收益没有直接的关系,该不经济性未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而被转移给了社会。这种市场缺陷需要政府的有效干预,发达国家多年来的经验也表明 “经济靠市场,环境靠政府”。[1]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政府及政府部门并不是那种理想的总是为公共利益行事的主体,相反政府也是一个具有独特特点与利益需求的利益主体。

政治决策者如同市场决策者扮演着理性追逐自身利益的准“经济人”角色。只不过其在公共活动中追求利益,比私人的市场活动更隐蔽、更复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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