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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权能失衡分析——以反诉制度为视角

2012-08-15凌晨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凌 晨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 泰州 225300)

反诉作为一种诉讼制度,蕴含着丰富的法律价值,它不仅能够更好地平衡原被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价值,而且减少了分别诉讼的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达到了诉讼经济的效果。因此,现代国家民事诉讼中一般都有这一制度。但是,反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

从我国理论界有关反诉的主流观点及实务部门反诉制度的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对反诉制度功能扩张持严格禁止态度。如禁止无关联性反诉,反诉主观范围限于原被告之间,禁止反诉当事人扩张等,这样的结果容易导致许多应当受理的反诉被拒之于法院门外,本诉被告的诉权不能得到很好地保障,也与设立反诉制度的目的——促进诉讼经济与防止矛盾判决等相悖。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反诉制度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存在不足之处,从而使我国反诉制度存在两部分的失衡:原告诉权与本诉被告诉权的失衡,审判权和反诉权的失衡。本诉被告诉权的保护性功能和对抗性功能不能很好地实现,诉讼效益也无从体现。

1 司法实践中诉讼权能失衡的现状

现实生活中不会因为立法方面存在缺陷,规定不完善就不出现问题,法院就可以以法律没有规定排除对反诉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本诉被告对于反诉权的自由处分权受到法官对于诉讼处分权的限制,法官重起诉轻反诉的观念在司法领域占了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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