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残疾人概念简析
2012-08-15出和晓子
残疾人研究 2012年3期
■出和晓子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残疾人概念简析
■出和晓子
日本对“残疾人”内涵的理解既借鉴和遵从了国际社会通行的理念,例如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等国际规则,同时也有其独特的理解,并通过制定《残疾人基本法》和其他配套法律,将一般意义上的残疾人范围进行了扩展。这一立法上的变化是日本受到了“回归常态化”理念的影响,日本政府改变了以往由行政机关提供社会福祉服务的方式,引进了由援助对象自行选择服务,并与提供服务的机构直接订立契约的新型制度。本文主要对日本有关残疾人概念的界定及其演变进行概括性介绍,包括以下内容,日本对社会保障、残疾人等概念的界定;现行制度下的残疾人基本类型与残疾人基本状况;有关残疾人制度理念的变化。
日本;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回归常态化
引言
1946年制定的新《日本国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体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在此,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是对宪法所确立的全体国民基本生存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宪法中并没有对社会保障的含义做出具体的界定。1950年,“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表了《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建言书》,其中明确将社会保障制度界定为“所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老年、失业、多子等其他窘迫的原因,以保险方式或国家直接负担的方式来谋取经济保障的途径,对陷入生活窘迫的人通过国家扶助,最低限度地保障其生活,并促进公共卫生及社会福祉的提高,以便所有国民能够以文明社会的一员来经营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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