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教学中情感教学法的运用
2012-08-15梁洪霞
梁洪霞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素质教育,对纠正传统应试教育弊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大学的素质教育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多种改良和尝试,其中情感教育模式和情感教学方法也逐渐引起了一些学校和教师的关注。本文以多年从事人权法教学实践为基础,创设性地提出情感教学法的内涵、特征以及具体的教学方式,以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和情商水平的提高,并有助于解决当下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厌学、逃学、冷漠等心理问题,对我国高校的教学改革和法学教学方法的转变与提高都有所裨益。
一、情感教学法的历史渊源
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著名的教育心理学家布卢姆(B.S.Bloom)、克拉斯沃尔(D.R.Krathwohl)就提出了教育目标分类学说,把教育的目标分为三大领域──认知领域(cognitive domain)、情感领域(affective domain)和动作技能领域(psychomotor domain)。克拉斯沃尔、布卢姆等在1964年出版的《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二分册:情感领域》一书中把情感领域目标分为五个亚领域,即接受(注意)[receving(attending)]、反应(responding)、价值评价(valuing)、组织(organization)、由价值或价值复合体形成的性格化(characterization by value or value complex)。[1]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教育使学生把课堂中接受的价值观念逐渐转化为自身的性格,包括人生观和价值观。可见,教育不仅要增加人们的知识积累,同样重要的是将学生作为有情感的对象来进行人格塑造,而不是将其看着一堆待加工的机器零件。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经过自身实践创立了“和谐教育”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