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伞型市场监管模式初探
2012-08-15郑曦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考核
郑 曦
(重庆市璧山县烟草专卖局,重庆 402760)
近年来,随着区域交通条件改善及经济水平提高,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相应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涉烟草违法经营行为的多样化、复杂化,对烟草专卖执法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才能取得市场监管实效,为“卷烟上水平”打下良好的市场基础?如何在执法权限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繁荣发展之间寻求平衡?在现有的市场监管体系基础之上,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势在必行。笔者立足于重庆市璧山县卷烟零售终端市场现状,对建立“伞型”市场监管模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具体运作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伞型市场监管模式?
伞型监管模式多见于金融业监管,次贷危机前的美国金融业监管即采取伞型模式,美联储被赋予了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 Supervision)的功能。金融行业的伞型监管模式强调伞型结构监管者与各功能性监管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结合,注重工作的程序化、监管指标的标准化、监管程序及监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
烟草专卖管理伞型市场监管模式,即在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中以队伍建设为主导,以内部自律、分类监管、联合执法、打假打私等工作为支撑,贯穿服务客户的理念,促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促进团队“综合作战”能力提高。并且以绩效评价为动力机制,贯穿所有模块与流程,激发优质队伍的潜能,将“能量”辐射到各个工作领域,如撑伞一般,切切实实撑起一把覆盖全县辖区、辐射各个监管领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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