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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选择——以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视角

2012-08-15程家敏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程家敏 ,罗 浩

(1.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2.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试行七年来第一次出现在刑法条文中,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在法律层面上得以确立,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在刑罚上的突破。我国刑罚正逐步轻缓化,行刑正逐步社会化。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内涵与现状

1.社区矫正的内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参考《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社区矫正不同于传统刑罚执行制度,关键在于其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而是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将矫正作为终极目标,实现罪犯提前“回归社会”。

2.社区矫正的现状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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