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会计处理探讨
2012-08-15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刘翠莲
财会通讯 2012年19期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刘翠莲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会计处理探讨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刘翠莲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规定,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应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确定核算方法。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持有的股份在20%以下,此时投资方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当股权达到20%与50%之间时,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由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为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当股权超过50%时,采用成本法核算。
CAS2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与后续计量也作了明确阐述,但对于由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换相应会计处理讲述不多,这一点成为投资核算中的难点与重点,笔者结合自己在教学中的经验,通过与其他老师的探讨总结出了“四步”、“三步”会计处理方法,为尽快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提供了一条捷径。
成本法注重“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一般不会改变,除非追加投资与处置股权时;成本法下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超过50%。而权益法注重“权益”,注重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不变,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变,一旦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无论什么原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随之改变,持股比例一般在20%与50%之间。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条件
(一)因追加投资,使投资方对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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