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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在整体性探析
——从道德与法律相通性角度论

2012-08-15刘孝友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思想大学生

刘孝友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在整体性探析
——从道德与法律相通性角度论

刘孝友

(皖西学院 政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准确把握“道德”与“法律”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是讲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前提。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整合,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统领,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保障;在实现路径上,应该体现“道德”与“法律”在育人目标上的一致性、行为规范上的相通性、运行过程上的渗透性和发展过程上的渐变性。离开道德的法律是无根的,离开法律的道德是脆弱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整体性;意识形态

“05方案”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崭新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这对从事“基础”课教学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了挑战:二者整合的理据是什么?如何在教学实践中实现整合?

一、道德、法律的内涵与历史演变

“道德”中的“道”,原意是指道路,借指事物变化和发展的规律、规则。“德”表示对“道”的认识、践履而后有所得。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即,把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以善念存储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于人于己皆有“得”、都有“益”。道德二字连用,始于战国时的荀卿。他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并赋予了道德较为准确的定义,即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品质、道德境界和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1](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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