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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域中的尊严问题研究

2012-08-15赵静怡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主体

赵静怡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230039)

伦理学视域中的尊严问题研究

赵静怡

(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230039)

伦理学意义上的尊严主要指社会行为主体人的尊严或者生命的尊严,与生命不可分割。人不仅是感性的肉体生命的存在,不仅是超越了自然理性的精神生命的存在,而且是牵涉肉体和精神的又赋予某种普遍性的社会生命的存在。在社会中,以人为主体便是生命尊严构成的必要条件,主体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是人的尊严的体现。

生命存在;尊严;道德责任;意志自由

所谓伦理就是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时所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它所期望的是社会成员按照规则处事,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使社会共同体处于一种相互稳定的状态,它“作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品格,它规范了社会共同体成员所遵循的义务与责任”[1](P44),伦理不但规定了社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同时也对社会成员对义务的执行与责任的担当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往往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形成约束机制。因此,将尊严置于伦理学视域下考察,无非就是让社会行为主体在行为处事时认识到生命以及蕴育生命之中的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进而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并在实践生活中践行道德责任,使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和谐发展。

一、尊严与生命存在

人们在生产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生命的宝贵,不断地解释生命,挖掘生命的内在意蕴,寻求生命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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