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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证的性质

2012-08-15刘钟琴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法律国家

刘钟琴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学理论发展迅速,各个法学部门的理论研究得到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但遗憾的是,在公证制度这一领域,学者投入的精力似乎并不多,法学界对于公证理论的研究至今未给予足够的热情和重视。虽然近年来由于部分学者和期刊报纸的积极推动,这种情况已有所好转,但公证研究方面的优秀文章还是少之又少。实践中公证员和公证处又大多注重具体实务,轻视理论研究。我们应当看到,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现行公证理论研究的滞后与单薄已大大制约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发展,也越来越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对公证的需求了。公证行业缺乏自己的理论系统,这就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也会制约公证业务的拓展和深化创新,影响公证的宣传效果。所以理论上的成熟、完备对于公证行业的长远发展和适应现代社会改革需要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在公证理论的研究中,关于公证的性质这个公证领域最基本的问题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相关的有价值的文章更是凤毛麟角,直到2005年8月出台的《公证法》,对于公证的性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公证法》对这个问题予以了回避,只在第二条中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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