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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学生合法权益立法的思考

2012-08-15田贤国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服务学校管理

田贤国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在人们眼中,大学越古老,建校时间越长越好,因为那意味着蕴含了浓厚的文化气息。但古老并不等于陈旧。我们的社会在向前发展,每一年进入校门的青年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身体素质或身体条件都较以往有很大的提高。他们在要求丰富的精神生活的同时,也要求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能满足和符合他们的教学基础设施。然而,走进大学,这些相关自己合法权益的“小事”都会慢慢走进法治的视野。

一、当前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

在现代社会,公民通过接受教育而使自己在智力、德行上得到良好的发展已经成为参与社会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权利而普遍为各国宪法尊重和保护,其重要性几乎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并列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倍受珍惜。公民在学校接受公共教育就是其受教育权实现的一般方式。那么,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行使其权力时发生了侵害学生权益的状况,也应当像在其他场合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能获得最终的司法救济一样得到相同待遇。

例如某技术学校与学生刘某、王某、张某、马某及其家长所在单位签订了委托培养合同,学校收取四位学生的培养费各3500元。后在考试中学校发现四人在考试中有抄袭舞弊行为,被逐出考场,随后对他们做出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决定。四位家长多次找学校交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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