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2-08-15李棠洁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程序
李棠洁
(武汉东湖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的民事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其中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民间借贷和交通肇事等纠纷案件。这类纠纷普遍具有案件标的额不大,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等特征。但与此同时,全国各级法院的法官人数却没有明显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非常突出。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18.9万名法官共审执结案件837万件,到了2009年,全国19万名法官审执结案件达到了1054万件,2010年更是达到近1100万件的历史新高。“诉讼爆炸”使得案件快审快裁、繁简分流,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易、便利、快速,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的立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已基本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拟设立民事小额诉讼程序,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却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一、对以案件标的额确定民事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质疑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即以民事案件标的额作为是否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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