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作原则与言语交际
2012-08-15郭秀琴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郭秀琴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浅谈合作原则与言语交际
郭秀琴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格赖斯于1967年提出的合作原则在解释人类言语交际活动中起重大作用,合作原则理论要求听说双方都应遵守合作原则。合作原则能促进交际双方相互配合,有时还会产生会话含义,因此遵守原则也并不能保证交际顺利进行。因为合作原则的实现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文化背景、民族心理、价值取向、礼貌原则等的制约,这些会影响合作原则的实现,致使言语交际失败。
合作原则;言语交际;会话含义
一、会话的合作原则
美国语言学家格赖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系列演讲中就已明确指出: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都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这种目的或方向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就提出了一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
合作原则包含以下四个准则:
1.量的准则(themaximof quantity):要求会话双方根据需要提供信息,既不能缺少信息量,也不能提供多余的、不需要的信息。
例1:A:Dad,what isastable?(爸,什么是马厩?)
B:It'sjust abarn likeours.(也就是马棚,和我们家的一样。)
在这个对话中,父亲针对孩子的疑问准确地做了回答,遵守了量的准则。
2.质的准则( themaximof quality):要求说真话,不说自知谬误的话或无法证实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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